发布日期:2025-07-02 阅读量:
EEC产品认证标识(标志)通用要求
(EEC/PD-15)
1 目的
为加强对产品认证标识(含标志,以下统称“认证标识”)的使用、管理、申请和监督,规范认证标识的使用,保障认证标识的专有性、严肃性,维护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环能认证中心或EEC”)认证活动的权威性和认证标识的显著性,发挥认证标识传递信任的作用,为鼓励客户合规使用认证标识,制定本通用要求。
2 范围
规定认证标识的分类、使用、管理、申请和监督的相关要求,明确认证标识的专用、使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适用于环能认证中心所开展全部产品认证活动中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活动。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均应按照本文、产品认证规则等要求实施。
3 分类
认证标识按照所有权分为国家专有认证标识(国有标识)、环能认证中心专有认证标识(专有标识)。
3.1 国家专有认证标识。环能认证中心开展的国家推行认证活动中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国家专有认证标识,如中国绿色产品标识等。
3.2 环能认证中心专有认证标识。根据市场化需求,环能认证中心依据自行制定的产品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环能认证中心专有认证标识。
4 使用
4.1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种类,受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所有者的版权保护,认证标识未经授权禁止制作或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认证标识。
4.2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样式,按照以下要求取得认证标识的使用权。
4.2.1不含有环能认证中心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如中国绿色产品标识等,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
4.2.2含有环能认证中心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包括全部专有标识和由专有标识图案共同组成的认证标识,此类认证标识的使用通过取得认证证书获得。
4.3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规定,并同时满足认证规则和环能认证中心公开文件的要求。
4.4 认证对象、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可采用的认证标识使用方式。
a) 按照环能认证中心要求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b) 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自行加施认证标识(国有标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c) 采用电子标注方式使用认证标识(国有标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5 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认证标识图案和底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6 采用电子标注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
4.6.1国有标识。依据相关认证要求使用电子标注认证标识;
4.6.2专有标识。获证产品具有集成显示屏幕并且集成显示屏在使用环节不可拆卸的产品,可申请使用电子标注认证标识。
4.7 在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和电子标注加施认证标识时,认证标识应通过环能科技官方网站(http://www.chinaibee.com)下载矢量图,认证标识可按照规定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缩小后的认证标识最短直径不得小于10mm(准许的变形标识除外),确保认证标识颜色无误(如有),且认证标识图案应清晰可识。
4.8 变形认证标识的使用。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变形认证标识,特殊要求在对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4.9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状态下,在认证证书对应的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包含展示模型)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识,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识对第三方产生误导。
4.10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且获证产品符合相应的认证规则和文件要求,认证标识加施地点应在认证证书中列明的生产企业地址内或规定的场所进行。
5 管理
5.1 生产企业在获得标志使用权后或使用认证标志前,应建立本组织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1.1对于不使用认证标识的企业,应对认证产品和非认证产品进行有效区分。
5.1.2 对使用认证标识的产品,企业应对使用认证标识的种类、使用范围、加施方式、制作工艺、使用数量等内容进行记录、管理并存档。
5.2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识。
a)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时,暂停状态证书中所列明的产品应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b) 认证证书的变更需经环能认证中心确认而未得到确认的产品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c) 被实施召回的产品,如未完成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被召回产品对应认证证书中列明的全部产品应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d)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环能认证中心确认,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禁止使用认证标识;
e) 认证证书被撤销或申请注销后,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产品禁止使用认证标识。
5.3 对暂停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当认证对象符合认证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恢复使用认证标识。
a) 完成相关变更程序;
b) 经完成召回等法定实施程序并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后;(适用时)
c) 认证证书处于或恢复为“有效”状态。
5.4 对不再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
a) 生产企业应对印制得认证标识进行销毁处理,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b) 对采用印刷模压工艺制作的带有认证标识的材料,包括铭牌、合格证、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采用销毁或有效去除认证标识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方式及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6 监督
6.1 对于依靠获证后的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环能认证中心在证后监督过程中对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6.2 环能认证中心对所发现的违反认证标识管理要求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证规则的要求,以及认证合同(协议/承诺)要求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对侵犯环能认证中心专有标识专用权的行为和后果,环能认证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7 清单
认证标识清单依据环能认证中心认证业务即时调整更新。
本表格自2024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