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02 阅读量:
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EEC/PD-09)
一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产品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
二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1 申请方具有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申请方应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3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4 工厂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
5 文件齐全;
6 申请方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三 保持认证的条件
认证有效期之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1 通过对获证产品进行检测,证明仍然符合相应的认证标准、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2 通过监督,证明获证方仍满足监督的要求;
3 没有违反《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消认证的条件》中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4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使用产品认证标志;
5 申请方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四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 扩大认证单元/单元内认证产品范围扩展
⑴申请认证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但与获证产品使用不同的标准;
⑵申请认证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符合单元划分原则并与已获证产品使用同一标准。
2 已获证产品生产场地的扩大增加生产场所。
3 获证方由于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规模的变动,影响到认证范围改变时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五 暂停认证的条件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证书的使用。
(1)获证方向中心提出证书暂停申请;
(2)获证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包括下列任一情况:
a)中心根据认证申请记载的信息,经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手段,仍然不能联系到获证方时;
b)获证方主动提出延期监督的,具体为: 提出延期时间超过应监督时间3个月;
c)从应监督之日起算,工厂声明连续十二个月不生产获证产品;
d)由于工厂无获证产品生产,致使不能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监督;
e)其它因获证方的原因,不能按时接受监督的情况。
2工厂检查表明,获证方违反中心要求的,出现下列情况:
(1)有严重不符合项,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时;
(2)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证标志。
3获证后监督检测、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的;
4监督时,获证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的;
5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的;
6其它需要暂停的情况。
7暂停期间有关事项:
(1)在证书暂停期间,必须交纳年金;
(2)原则上,暂停期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签发《暂停认证证书通知单》之日算起;
(3)暂停期间,同时暂停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
六 恢复认证的条件
在暂停期内,获证方应对引发暂停的原因进行整改,并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扩大、缩小、变更、终止、暂停和撤销认证程序》(CABRCC/QP17)的要求,实施相关的认证程序,根据产品检测和检查结果提交认证决定人员进行认证决定,通过后,中心领导批准恢复认证资格。
七 撤销认证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证书:
1 获证方提出部分或全部撤销认证;
2 证书暂停期限已满,获证方未提出恢复证书的正式申请;
3 在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证书的获证方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4 获证方因不按时交纳认证费用暂停证书,暂停期满仍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5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文件,要求撤销证书的;
6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7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缺陷,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8 获证方违规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认证证书的;
10 拒绝接受国家或中心规定的跟踪检查的;
11获证方明确表示不接受按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或明确表示放弃认证资格;
12其它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发生8和9所述情况的除撤销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表格自2022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