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C认证申请方和获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5-07-02  阅读量:

认证申请方和获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EEC/PD-03)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EEC产品认证申请方和获证方。

  认证申请和获证的权

1 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利;

2 有申/投诉的权利;

3 有要求认证机构及实验室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利;

4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 有确认工厂检查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利;

6 申请EEC产品认证时,有选择认证机构推荐使用的实验室的权利。

三   认证申请和获证的义务

1 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环能认证中心或相关实验室及人员;

2 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调查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检验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

3 有义务正确使用认证检测/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方在宣传认证产品时,应严格按认证证书的范围做出宣传,并按环能认证中心的有关要求,将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包括在产品上、宣传资料上、广告中等)报环能认证中心。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手续;

4 当质量保证体系或获证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报告环能认证中心并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获证产品出现重要投诉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应将发生不符合的原因及纠正措施报中心;

5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6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定。

本表格自2022年1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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